Sunday, August 14, 2005

寫在公民社會研討會之前

寫在公民社會研討會之前

潘永強

新紀元學院、南方學院與雪蘭莪中華大會堂,將於8月6日與7日,在加影新紀元學院,舉辦“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的再造”學術研討會,共有15篇論文發表。

研討會將就當前大馬的國家機關和公民社會的發展、困境、前景和改造途徑,提供省思和建議,同時瞭解當前國內外學術界,對公民社會研究的最新發展。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八十年代前後興起的一個概念,用以分析和描述國家與社會關係中,一個可以參與政治決策而不受國家干預,卻具有自主性的領域,它由不同的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宗教團體、獨立知識份子和大眾媒體共同構成。在威權體制下,公民社會是一股社會的元氣,也是許多國家民主轉型的必要條件之一,更是社會保持活力和創造力的重要資源。

公民社會的復興被視為九十年代後一股全球性的趨勢。馬來西亞華文知識界是在1995首度引進這個概念,當年由華社研究中心主辦的“公民社會與國家機關”研討會,曾第一次針對這個主題進行過引介式的討論,開風氣之先。其後,公民社會的概念逐漸在大馬各種社會輿論中受到注意,特別是在九十年代後期的政治風潮中,更頻頻為論者所引用。

不過,十年以來,我國社會各方面都起了巨大的變化。這些年來,國家機關的能力有了新的調整,非政府組織和公民運動則蓬勃出現,社區意識更在萌芽滋長,華團政治思潮有了不同的轉變,而公共領域和文化建制也產生了重大變化。整個社會面向,無論是心理上和精神上,都迥然不同。

公民社會這個概念,起初與民主制度並沒有很大關聯。蘇格蘭思想家Adam Ferguson最早於1767年,在他出版的《論公民社會之歷史》使用civil society一詞時,指的是隨經濟生活的富裕,社會普遍需要接受文藝的陶冶、培養守法守紀的態度,並且具備“公共精神”與“國民美德”。

不過,公民社會傳統是二十世紀中葉以後,才在全球復興,而人們所要復興的概念,指涉的是,公民社會與國家相對,并部份獨立於國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

到了九○年代初,西方的不少左派理論家在公民社會復興的大背景下,重新發現了托克維爾(Tocqueville, 1805--1859)的意義。這位法國政治社會學家,看到了民主作為新時代莫之能禦的趨勢固然是可欲的,但也有其內在的危險性。第一,是民主蘊含的個人主義可能表現為個人高漲的野心和競爭性,並導向追求狹隘自利的自我中心主義。第二,是民主強調的平等,一方面會使個人面對多數意見,將無力堅持己見,而順從大多數人,因而形成多數暴力。另方面則是對平等的追求會造成國家權力的集中。面對這種“新形式的專制主義”,解決之道除了地方分權,最主要的是多元結社。

公民透過參與結社,可保障自我獨立,及更重要的,培養出參與公共事務的旨趣和能力。托克維爾提出,一個由各種獨立的、自主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的社會,可以對權力構成一種“社會的制衡”,這一點,乃是促成美國民主制度的重大因素。因此“人類若是打算要走向文明,就要使結社的藝術隨身份平等的擴大而正比地發展和完善”。

公民社會在過去二十年備受重視,成為政治學和社會學的熱點,是圍繞在蘇聯、東歐解體,以及第三波民主化中一些威權政體民主轉型案例,學者們對這些國家究竟是如何在社會內部產生與統治者對抗的力量,發生興趣。

他們發現,國家/社會的區隔界限,在蘇東國家始終存在,尤其是教會的自主性仍然維持,而如波蘭的團結工會、捷克和東德的地下異議團體,也保留了公民社會的元氣。Larry Diamond認為,公民社會是有組織的社會生活,並具有自願的、自我規範、自足、在國家之外的自主性等特性,同時受法律秩序與共同規範所制約。因而,公民社會被認為是現代民主所必需的,並且有助於一個威權(authoritarianism)或極權(totalitarianism)政體轉化為民主政體。

但除了這些結構性定義外,公民社會也還有其更為深厚的文化意涵與傳統,如個人主義、多元主義、公民權利和法治精神等等 ; 而這些範疇其實是公民社會最不易掌握的精髓所在。無論如何,對公民社會的概念還是有一些基本共識,如一是獨立於國家的社會自主性、二是對政治生活的參與乃得到國家的認可、三是公共領域的多元與自治,以防社會陷入失序、四是公共制度的安排,可以公開討論並且開放給公民介入,以防排他性和秘密性。

無論如何,公民社會和國家機關之間,不是永遠處於對抗和敵對關係,在近年國內外的經驗里,兩者其實還存有一種良性的合作和互動關係。它在處理國家——社會關係中也能發揮的伙伴角色和善治功能,並在政治民主化過程中起著正面影響。

2-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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