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24, 2005

公民社會的籌款倫理

公民社會的籌款倫理

潘永強

公民社會與非營利組織的存活與永續經營,除了需要豐沛的民間社會力的支援,它的發展與運作,還要依賴大量和持續不斷的經濟來源,因此,非營利組織的財政收支、經費籌募、預算管理,也就成為研究者的觀察焦點之一。

例如,由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之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主任Lester Salamon與研究同仁S. Wojciech Sokolowski提出的“霍普金斯全球公民社會指數”,其中就以財務一項,作為衡量各國公民社會發展的標準之一,包括捐款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重,以及公民社會團體從提供服務、產品與政府委託案獲得的收入等等。

一般上,非政府組織都靠各種籌款方式來維持,因此籌款就涉及到“信任”和“倫理”問題。Joan Flanagan女士以其多年來從事募款工作累積的經驗寫成《Successful Fundraising》一書,開宗明義地強調“募款工作者必須要遵守募款倫理,募款機構的所有單位都必須證明每一筆捐款都是以慎重的態度來處理……如果不這樣做,贊助者將離你而去。”可見,誠信和公眾的信任才是非營利組織最大的資源,缺乏誠信或喪失公信力將造成很大的傷害。

在現實中,“信任”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特殊性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包括透過親屬網絡內的忠誠、交情與道義,以及商會、同鄉會等組織產生的互信與保護性質。在捐助行為中,人們其中一個考慮是,受捐助的組織會否切實執行捐款者的意願。因此,要在捐助行為中增加捐助者對非營利組織的信任,唯有通過制度建設,所以信任的另一類型,就是制度性信任(institutional trust)。

英國亨利管理學院(Henley Management College)曾發表一份研究報告,指69%的人決定捐款給公益慈善團體與否,主要因素為︰能獲得滿足感、對募款主題的認同、以及個人對公益的態度。這份研究報告也指出,捐款者對慈善團體的信任(trust)與信心(confidence)也是影響他們捐款行為的因素,如果慈善團體能夠積極發展與捐款人的互信關係,便可以讓這些捐款人更樂於掏腰包。
有很多公民社會團體因為缺乏掌握既有捐款人的能力,只好不斷尋找新的支持對象來試圖彌補,然而開發新捐款人的成本是留住既有捐款人成本的10倍,因此對於公民社會團體來說,如何發展與既有捐款人之間的長期關係,便成了極為重要的課題。

對捐款人而言,最重要的便是能夠得知他們的捐款是如何被運用的,以及這些捐款會對需要幫助的民眾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同時,捐款人也會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機會讓他們可以參與團體的活動,以及擁有對團體決策更大的影響力。

捐款者捐獻金錢,目的是委託非營利組織作為代理機構,為群體提供服務。為了要防止受捐助單位違背捐助者的意願,當然有賴於立法、審查和監督機制。因此,健全的募捐機制的監督管理,無論對非營利組織或捐款者而言,都顯得重要。

在我國的公民社會內,最有大規模籌款能力的組織,應該是華校和華教團体。捐獻華教幾乎是華社的日常行為,這裡頭除了有民族、語文情義結外,信任的基礎也佔了重要成份。

但是,正如曾任居鑾獨中校長的陳詩聖所言,“籌款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願意做,因為向人募捐是不受歡迎的,常被人埋怨,甚至還會向你發牢騷。因此募捐者必須有心理準備,要有耐心聽他訴苦,等他氣消了才勸捐。”(〈獨中經費的籌措〉)故此,建立信任和信心,妥善運用捐款,以及確立透明的義款監督機制,其實是一項重要的籌款倫理。南亞海嘯期間,有人不捐款給某些特定單位,就是擔心捐款不會被適當運用,可見信任與捐獻之間,息息相關。

22-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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