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04, 2007

新自由主义不是中国经改唯一选择

新自由主义不是中国经改唯一选择

● 郑永年 联合早报 2007-4-3 


《物权法》历经多年的争论,在各方的努力下,在不久前的“两会”(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获得几乎是一致的通过。从长远来看,这个法律的通过不仅是中国经济制度发展史上的大事,从政治发展的视角看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律的酝酿和通过经过了漫长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本身说明了中国政治已经发生了何等重大的变化。这一点,很多观察家已经作了解读,这里不再重复。笔者要讨论的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各方面的人士对《物权法》具有那样强烈的争论;争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些争论折射出中国经济改革路线中存在着的什么样的问题。

为什么对《物权法》有这么激烈而持久的争论?这里既有意识形态的原因,也有实际利益的原因。从意识形态来说,就是人们所谓的“左派”和“右派”之间的争论,而在利益层面则是强势社会群体与弱势社会群体之间的较量。“左派”用宪法来反新规  从意识形态和实际利益这两个层面来看,对《物权法》的争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意识形态上,中国现在的实际经济形态很难说和官方仍然坚持着的意识形态有任何关系。但至少在宪法层面,原来的意识形态还是存在着。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对宪法进行了修正,但其总体结构没有变化。这样,根据现实经济需要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者法规都很容易和宪法发生抵触。

信仰和固守传统意识形态的“左派人士”自然会使用宪法的武器来反对新的法律和法规。这也表现在这些年来对《物权法》的争论上。

在意识形态的另一端则是可以称之为新自由主义的东西。新自由主义并没有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因为其和传统意识形态发生直接的冲突。但在操作层面,新自由主义很多年来是各级政府进行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 

从实际利益层面看,对《物权法》的争论也反映出强势社会利益和弱势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  不能简单地把《物权法》看成是为了维护强势社会利益的。作为一项法律,《物权法》不仅要保护强者的利益,也要保护弱者的利益,不仅要保护私人财产,而且也保护公有财产。因为从理论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在哪里,法律是弱者的武器。把此用之于《物权法》,就是说,穷人比富人更需要《物权法》。实际上,一些人已经指出了中国近年来普通百姓和政府之间的争端,和商人之间的争端,大多是因为没有法律来保护百姓的利益所引起。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社会弱势群体要对可以保护自己利益的《物权法》持异见呢?在这场争论中,反对《物权法》的“左派”公开宣称自己是代表弱势社会群体利益的,而“右派”也不敢表明自己代表强势社会利益,也是用《物权法》可以保护弱势社会群体利益来论证《物权法》的合理性的。
 
那么,问题到底在哪里呢?在抽象层面来讨论《物权法》会不得其解。这里人们必须回到上面提到的中国经济改革的路径,那就是新自由主义。

通常和芝加哥经济学学派联系在一起的新自由主义可以说是到目前为止最科学地设计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政策。

新自由主义的关键词并不多,主要包括经济自由、市场、效率、利润最大化和不干预型政府。在上个世纪,这种经济政策先是在皮诺切特政府的智利试验,后在撒切尔政府的英国和里根政府的美国实行。

在英国和美国,新自由主义在一些领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的同时,在另外一些领域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新自由主义一味强调私有化和政府的不干预。在里根和撒切尔时代的美国和英国,私有化表现最为显著。

对私有化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民主制度,尤其在英国。例如,撒切尔并没有能够对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公共部门进行私有化。

和传统自由主义不一样,新自由主义是一种单纯的经济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在强调私有财产、经济效益同时也强调民主和社会公平。反民主和社会公平的本质,决定了新自由主义必然遇到具有民主和社会公正传统的社会的强烈抵抗。

但新自由主义到达中国后就一帆风顺。在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贫穷社会主义后,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对新自由主义如获至宝。经济学家纷纷转向新自由主义,各级政府官员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转向新自由主义。

强制性民营和恶性私有化 

于是乎,中国成了新自由主义最大的试验场。各个领域全面展开市场化、产业化、民营化等等一系列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改革政策,包括医疗、社会保障和教育等公共领域。

因为政府的推动和权力的介入,很多地方出现了强制性民营化和恶性私有化,资本很快就积累在有能力和有机会参与这些过程的少数一些人手中。

从很多方面看,中国所发生的恶性私有化不可能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发生,即使在里根时代的美国和撒切尔时代的英国都没有发生类似的事情。

除了上面所说的来自民主制度的抵制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企业都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领导层面临各种各样的制约。但在中国,除了缺乏一个民主的社会环境外,也并不存在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公司治理制度。

来自各级政府的政治权力和公司管理层的权力不受任何有效制约。在权力和利益的交换或者结合下,恶性私有化变得不可避免。从这方面来说,中国和俄罗斯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这也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及其宣称代表他们利益的“左派”不满《物权法》的根本原因。对弱势群体来说,《物权法》不免有为强势社会群体说话,保护他们以不法途径所获得的利益的倾向性

现在,《物权法》是顺利通过了,但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指导理念的争论还会继续。新自由主义在很多方面的改革可以说已经失败,如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部门。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另外很多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领域,新自由主义指导下的恶性私有化还在继续。  现在人们是反思新自由主义改革路线的时候了。改革必须进行下去,但出现了那么多的问题,对改革指导思想的反思也显然是必要的。毕竟,从各国经济来看,新自由主义并不是唯一的经济改革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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